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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 (範例)4
http://www.stwin.twmail.net/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10076 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88號5樓
成功協助勞工遺屬爭取職業災害補償與損害賠償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判決 〖案例事實摘要〗 A生前於B公司擔任宅配營業所經理,因人力不足,除了承擔營業所的營運與人員管理責任,亦需親自支援貨物配送。A每日清晨七點前即需出門,常至晚間十一點才返家,長期高強度的工作使其身心俱疲。之後,B公司更頻繁調動A職務與服務地點,在短短一年內先後調動至士林、北投、新店等地,使A的工時與工作負擔更形加劇。最終,A於上班途中突發心臟病不幸猝逝,留下配偶及兩名年幼子女。 本所受A家屬委託,協助處理該職災案件,向B公司請求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爭點一:雇主應不應該負擔職業災害之補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生病、失能、死亡,雇主應該給予補償。所謂「補償」,是雇主的無過失責任,無論雇主有無過失,只要被認定為職災,雇主即須負責補償。 另外,民國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施行後,只要是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無論公司規模、雇主是否辦理加保,遭遇職業災害,皆得請領保險給付。勞工得請求的內容包括:   此外,A的家屬除得申請職災保險給付,若保險給付金額未達雇主依法應負之補償責任,亦得就不足部分,向B公司請求差額補償。 然而,A因心臟病猝逝,是否屬於職業災害,成為本案關鍵爭點。 法院實務認為,在判斷是否構成職業災害時,應以「業務起因性」與「業務遂行性」作為主要判斷標準。亦即,勞工所罹患的疾病或發生的傷害,須與其從事的工作具有相當因果關聯,並且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方能構成職業災害。 另一方面,針對心血管疾病的職災認定,勞動部則考量其成因多元且複雜,特別訂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作為審查依據。根據該指引,即便勞工原本已有潛在的心血管疾病,只要符合「實際工作負荷情形」、「是否為其他疾病促發」、「調查發病前是否存在其他與工作無關之異常事件」及「職業原因促發疾病惡化致超越自然過程之貢獻度是否大於50%」等條件,亦可視為職業病,進而納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範圍。 B公司主張A有高血壓病史,且工作內容單純,否認與職業有關。但本所詳細說明A身兼多職、長期過勞、頻繁調動工作地點的事實,並協助申請由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出具之鑑定報告,確認其病發與工作有明確因果關係。此外,我方亦整理大量出勤記錄、勤務照片、家屬通聯紀錄等證據,發現B公司提供之出勤表存有疑義,掩蓋實際長時間工作的事實。 最終,法院認定A的死亡構成職業災害,A的家屬除得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外,若保險給付金額未達雇主依法應負之補償責任,亦得就不足部分,向B公司請求差額補償。   爭點二:雇主應不應該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若未善盡保護義務,致員工傷亡,則須負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此與職業災害補償所採取之無過失責任制度,性質上有所不同。 考量夜班、長時間工作等特殊的工作型態,通常對於勞工的健康造成較大負擔,「職業安全衛生法」明確規定雇主對於高風險族群(如長時間工作、有慢性病史者),應採取健康檢查、醫師面談與工作調整等措施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 A屬於長時間工作之勞工,並且本身有高血壓,屬於高風險族群。本所申請「勞動檢查」,發現B公司未確實安排醫生對A進行健康評估、以至於無法依A的健康狀況調整工作內容,未能發現A身體狀況已無法負荷工作。因此,法院認為B公司未盡到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的義務,認為B公司對A之死亡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爭點三:員工家屬可以請求雇主賠償哪些項目? (一)精神慰撫金 A的配偶與兩名子女因痛失至親,承受極大精神痛苦。法院參酌B公司資力及實際情況,採納我方請求,認定A之配偶與每位子女均得依民法第194條,請求新台幣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二)扶養費 法院認為A配偶有收入,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不動產財產總額達上百萬元應足以自立生活,不得請求扶養費;但兩名未成年子女仍在就學,無謀生能力,確實需仰賴A扶養,得依照民法第192條請求扶養費。法院遂依照平均餘命與家庭收支統計,計算合理扶養費用,由B公司支付。   爭點四:勞工本身是否應負部分責任? 法院考量A有高血壓病史,且於健康檢查時坦承有嚴重菸癮,認為其未妥善管理自身健康,應對事故負部分責任,酌予認定A對死亡結果具40%之與有過失。   結論與實務建議 若勞工於工作中遭遇傷病或不幸離世,只要經認定為職災,雇主即負補償責任;若另有過失,還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或家屬,我們建議:1.若發生職業災害,可至經勞動部認證的醫療機構門診,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開立「職業病診斷書」及經雇主蓋章證明之「傷病給付申請書」,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相關給付。2.除了要求雇主提供「出勤紀錄」,亦建議自行蒐集與工時、薪資、工作內容有關的證據。3.如懷疑雇主違法,建議「即時」申請「勞動檢查」,以保全證據。 在本案中,本所成功協助A家屬釐清職災真相,並請求補償、損害賠償,保障家屬的生活。法院最終判決A家屬勝訴,B公司雖提出上訴,最終仍接受高等法院調解委員建議,與勞方達成調解。 如您或親友亦有類似遭遇,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以專業與熱忱,全力為您爭取應有權益。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522093.html 成功協助勞工遺屬爭取職業災害補償與損害賠償 2025-09-08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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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38437&CtUnit=114 ...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工局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38437&CtUnit=11464&BaseDSD=7&mp=116001,『線上服務』→「下載專區」→「勞資爭議」→「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壹、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無論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13項,故以書面訂立為宜,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有利安定生產秩序,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三、勞方為未成年人時,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書文件。

四、雇主與個別勞動者訂定書面勞動契約時,其內容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各項規定,也可就雙方應行遵守事項另行約定,並參酌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及工作性質,在契約中明訂。

五、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六、勞資雙方簽訂或終止勞動契約,除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間超過一年者外,毋庸報主管機關核備,惟該項契約應不得違背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七、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政府)」核備;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 政府。

八、勞動契約之工作項目採列舉方式訂明,其內容應與勞工工作技能及意願相配合。

九、僱用勞工如為女工、童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增訂保護條款。

十、勞動契約經勞資雙方同意,得隨時修正之。


貳、勞動契約範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 (以下簡稱乙方)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

□不定期契約:甲方自         日起,僱用乙方為      (註:請填職稱;例如:出納),如任一方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定期契約:甲方自         日至         日,僱用乙方為      ,如任一方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各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或定期契約,違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例如:出納工作:(一)帳款之收取、登列。(二)員工薪資發放。(三)辦理員工勞工保險有關業務。(四)其它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

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四、工作時間: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如下,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二周不超過八十四小時:

        隔周休二日周一至周五__:__上班,__:__下班,__:__至__:__休息;周六__:__上班,__:__下班;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____小時。

        周休二日周一至周五__:__上班,__:__下班,__:__至__:__休息;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__小時。

        周休一日周一至周六__:__上班,__:__下班,__:__至__:__休息;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__小時。

        其他:_______________

(※請各公司依實際選擇一項方案)   

(二)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三)甲方因工作需作要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須照常工作時,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休假日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

(四)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

五、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的給假:

甲方依照「附件一─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給假一覽表」辦理。

六、工資:

(一) □工資採「按月計酬」,甲方每月給付乙方工資     元;

□工資採「按時計酬」,甲方每時給付乙方工資     元;

(※請各公司依實際「按月計酬」或「按時計酬」選擇一項)

(二)經乙方同意發放工資時間如下,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提前□順延):

  每月一次:於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之工資。

  每月二次:

1、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___日至(□前月□當月□次月)___日之工資;

2、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___日至(□前月□當月□次月)___日之工資。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請各公司依實際選擇一項方案)

(三)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請假: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終止契約: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法第16條、第17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乙方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8條規定不發資遣費。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適用)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依同法第18條規定,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四)乙方預告終止契約:(不定期契約)

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契約時,其預告期間應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五)乙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預告甲方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九、退休:

(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自(申)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強制乙方退休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福利:

(一)甲方應依法令規定,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

十二、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謙和、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營業上、技術上之秘密,不得洩漏。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十四、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契約修訂: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七、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12份,雙方各執1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公司(蓋公司印章)

代 表 人:○○○(簽名蓋章)

公司執照字號:

乙 方:○○○(簽名蓋章)

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