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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 (範例)4
http://www.stwin.twmail.net/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10076 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88號5樓
【案例分析】成功駁回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穩健處理勞資爭議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   一、案件事實摘要 原任職於B公司的A員工,因工作長期有「作業異常、產能嚴重低落」之情形,經公司內部多次評估,認定其不具備轉調其他職務之能力,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予以資遣。 A員工不服資遣處分,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B公司在判決確定前,應暫時恢復僱傭關係並給付薪資。 B公司基於企業運作及人力資源規劃考量,認定無法繼續僱用該員工,遂請本所協助,請求法院駁回A員工之聲請。   二、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目的,係考量勞工遭雇主解僱或資遣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然而在判決結果確定前若無法工作,常有生計困難之虞,因此得聲請法院命雇主暫時恢復僱傭關係並支付薪資。 依實務見解,法院審查是否准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時,會考量以下要件: 勞工有勝訴之望 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 勞工有持續工作以維持生計之強烈需求 另外,依照勞動事件法審理細則第8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勞工,應該提出可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不得僅為空泛陳述。 以下將以本所辦理之案件為例,說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要件以及實務見解。   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要件 (一)勞工有勝訴之望 什麼是「勞工有勝訴之望」?依照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之立法理由:「勞動事件之勞工,通常有持續工作以維持生計之強烈需求,基於此項特性,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進行中,如法院認勞工有相當程度之勝訴可能性(例如:雇主之終止合法性有疑義等),且雇主繼續雇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時,宜依保全程序為暫時權利保護,爰設第一項規定。」易言之,所謂「勞工有勝訴之望」,係指勞工有「相當程度的勝訴可能性」。這個標準雖然無須達到「有高度勝訴之可能性」,但也不得僅僅是「勝訴無望」、「非顯無勝訴之可能性」這樣的低度期待。    部分實務對「勝訴之望」之判斷相對寬鬆,只要勞資雙方對於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確有爭議,法院即傾向認定勞工有勝訴可能。 本案中,A員工曾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已正式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遂認為勞資雙方對於僱傭關係存否確實有爭執,A員工具備一定勝訴機會。 (二)雇主繼續僱用勞工非顯有重大困難 法院在判斷雇主能否繼續僱用勞工,會衡量多項因素,包括:公司規模、經濟能力、有無適當職缺、員工是否對公司造成實質負擔或風險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39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勞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案中,A員工主張B公司資本雄厚、員工眾多,且仍持續招募人力,應得以安置其職務。然而,本所協助B公司指出:1.A員工提出的招募資訊,係針對其他廠區之職缺,與A員工原職務並不相同2.評估A員工因身體狀況與工作表現,確實無法勝任其他單位之職務3.從A員工在職期間的工作表現來看:A員工產能過去大多維持在70%至80%之間,惟在契約終止前的半年內明顯下滑,最低甚至降至35%。儘管公司曾安排A員工參加相關教育訓練,情況仍未改善,A員工亦坦言「不知如何改善,此工作並非我的專業與專長」。綜合考量A員工在職期間的工作表現及其自述,若強行令其復職,將對公司正常營運造成實質影響。 因此,法院認定B公司已充分說明現階段無法繼續僱用A員工;A員工所提出的證據與主張,並不足以釋明B公司繼續僱用A員工沒有重大困難。 (三)勞工有持續工作以維持生計之強烈需求 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此要件,惟實務見解多認為,若勞工本身擁有足以維生之資產或其他家庭收入來源,則不具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而判斷有無「必要性」,應考量該勞工資力、家庭收入來源等因素(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108號、111年度勞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案中,法院查明A員工名下擁有不動產、汽車及約70萬元之存款,其配偶亦有固定收入,加上A員工曾留職停薪超過兩年,期間生活未見困難,故法院認為其未符合強烈生計需求之要件。 四、裁定結果 最終,新北地方法院斟酌勞資雙方情形,考量企業經營之現實考量,認定本案不符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要件,遂駁回A員工之聲請。 五、結論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後,若欲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法院命雇主於判決確定前繼續僱用並給付薪資,至少應該釋明「雇主繼續僱用勞工非顯有重大困難」、「勞工有持續工作以為持生計之強烈需求」之要件。 在本案中,本所協助B公司,從公司實際營運編制、人力配置限制,以及A員工之資產與家庭收入狀況等面向,進行有力的抗辯。最終,法院採納本所主張,裁定駁回A員工聲請,使B公司於訴訟期間免於負擔額外人力成本,得以正常營運。 本所秉持專業態度,為企業客戶提供即時、精準的法律服務,協助客戶穩健面對法律風險,有效處理各種類型的勞資爭議。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513805.html 【案例分析】成功駁回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穩健處理勞資爭議 2025-04-24 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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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38437&CtUnit=114 ...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工局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38437&CtUnit=11464&BaseDSD=7&mp=116001,『線上服務』→「下載專區」→「勞資爭議」→「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壹、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無論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13項,故以書面訂立為宜,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有利安定生產秩序,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三、勞方為未成年人時,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書文件。

四、雇主與個別勞動者訂定書面勞動契約時,其內容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各項規定,也可就雙方應行遵守事項另行約定,並參酌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及工作性質,在契約中明訂。

五、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六、勞資雙方簽訂或終止勞動契約,除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間超過一年者外,毋庸報主管機關核備,惟該項契約應不得違背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七、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政府)」核備;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 政府。

八、勞動契約之工作項目採列舉方式訂明,其內容應與勞工工作技能及意願相配合。

九、僱用勞工如為女工、童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增訂保護條款。

十、勞動契約經勞資雙方同意,得隨時修正之。


貳、勞動契約範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 (以下簡稱乙方)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

□不定期契約:甲方自         日起,僱用乙方為      (註:請填職稱;例如:出納),如任一方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定期契約:甲方自         日至         日,僱用乙方為      ,如任一方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各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或定期契約,違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例如:出納工作:(一)帳款之收取、登列。(二)員工薪資發放。(三)辦理員工勞工保險有關業務。(四)其它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

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四、工作時間: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如下,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二周不超過八十四小時:

        隔周休二日周一至周五__:__上班,__:__下班,__:__至__:__休息;周六__:__上班,__:__下班;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____小時。

        周休二日周一至周五__:__上班,__:__下班,__:__至__:__休息;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__小時。

        周休一日周一至周六__:__上班,__:__下班,__:__至__:__休息;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__小時。

        其他:_______________

(※請各公司依實際選擇一項方案)   

(二)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三)甲方因工作需作要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須照常工作時,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休假日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

(四)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

五、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的給假:

甲方依照「附件一─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給假一覽表」辦理。

六、工資:

(一) □工資採「按月計酬」,甲方每月給付乙方工資     元;

□工資採「按時計酬」,甲方每時給付乙方工資     元;

(※請各公司依實際「按月計酬」或「按時計酬」選擇一項)

(二)經乙方同意發放工資時間如下,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提前□順延):

  每月一次:於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之工資。

  每月二次:

1、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___日至(□前月□當月□次月)___日之工資;

2、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___日至(□前月□當月□次月)___日之工資。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請各公司依實際選擇一項方案)

(三)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請假: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終止契約: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法第16條、第17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乙方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8條規定不發資遣費。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適用)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依同法第18條規定,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四)乙方預告終止契約:(不定期契約)

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契約時,其預告期間應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五)乙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預告甲方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九、退休:

(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自(申)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強制乙方退休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福利:

(一)甲方應依法令規定,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

十二、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謙和、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營業上、技術上之秘密,不得洩漏。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十四、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契約修訂: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七、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12份,雙方各執1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公司(蓋公司印章)

代 表 人:○○○(簽名蓋章)

公司執照字號:

乙 方:○○○(簽名蓋章)

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