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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專訪內容請見:https://www.sheaspire.com.tw/p2-weekly_column-detail.php?PKey=2277g-G39PzLSVOJ18nYb0pQRCMXRcxlTeQFYWcIEg SheAspire / 女性人物 / 專訪 劉師婷律師 一條無形的勞資關係線/ SheAspire編輯部 2013/10/02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398605.html SheAspire專訪 / 劉師婷律師 一條無形的勞資關係線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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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新北勞工局新聞稿連結網址:https://ilabor.ntpc.gov.tw/news/release/content/758611824發布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發布時間:110/01/23【新北市訊】新北勞工局去(109)年共受理勞資爭議仲裁案件47件,受理件數不但創歷年新高,近3年案量佔全國8成,穩居全國第一。而在已終結的仲裁案件中,有13件作成仲裁判斷,27件仲裁程序中達成和解,1件撤回及2件不符申請程序駁回,總計為勞工爭取金額達581萬元,協助勞工朋友減少訟累。 小惠(化名)在電子資訊公司擔任人資專員,長達12年,未料在農曆年前,被告知「公司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要她2週走人。離職後,小惠發現,公司其他部門運作正常,甚至還在求職網招募原缺,認資方為惡意解僱,憤而向勞工局求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雖小惠主張公司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但調解會上,公司不但堅持資遣有理,更追加主張「因業務緊縮而資遣」相關事證,眼看即將破局鬧上法院,調解人建議雙方,可申請費時較短且免費的「仲裁」,並獲勞資雙方同意交付仲裁。本案經律師賴玉梅、劉師婷及李俊瑩組成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釐清雙方爭議,並提供適當解決方案後,終促雙方達成和解,成功讓公司給付小惠高達155萬元離職金(24個月薪資)。 勞工局長陳瑞嘉說明,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訂「調解」及「仲裁」均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環,相較於調解制度只要勞資一方提出申請即可受理,仲裁制度門檻較高,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其餘行業均須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申請,但若作成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程序中和解,也等同調解成立效力。 陳瑞嘉進一步說明,仲裁委員近似勞動法庭調解程序中的法官,若爭議案在法律關係明確且合理範圍內,做成仲裁判斷前可透露心證,讓雙方有預先探知仲裁結果的可能,此舉常有助於雙方達成和解。而上述個案從受理仲裁案起至達成和解,程序上也僅耗時57天,顯見仲裁制度相較於訴訟,程序便利,又讓弱勢的勞工不因擔心訴訟所耗時間、金錢成本而怯於爭取權利。 勞工局補充,除了仲裁,去年一共受理4720件調解案,案量較往年增長,和解率約68%,協助勞工爭取金額達2億8000萬元。爭議類型以工資(2037件)及資遣費(1324件)為大宗。並提醒勞工朋友,遇有勞資爭議,可立即透過「新北勞動雲-勞資調解便利通」線上申請調解,勞資雙方也可合意不經調解,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更多資訊,可至「新北勞動雲」網站查詢(https://ilabor.ntpc.gov.tw)。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382211.html 勞工局109年受理47件勞資合意仲裁 案量創歷年之最、全國8成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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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新北勞工局新聞稿連結網址:https://ilabor.ntpc.gov.tw/news/release/content/723124716發布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發布時間:2020/09/22【新北市訊】小婷(化名)於4月初至貿易公司面試國貿開發專員職缺,於4月9日透過E-MAIL獲得錄聘通知後,於4月16日回覆公司接受聘用,並於同日向原公司提出辭職,未料小婷依郵件通知所載可彈性選擇報到時間的意旨,詢問公司可否延至5月25日報到時,公司4月17日卻以「因您提出延後報到,在這段空窗期變數過大,無法接受要求」為由,取消錄取通知,讓小婷一整個大傻眼。兩頭落空、頓時陷入失業的小婷,只好趕快向勞工局求助,但是勞資爭議調解結果不成立,眼看接下來除了成立機率不大的第二次調解,最後只能上法院提告維護權益。所幸調解人建議勞資雙方,運用比訴訟更快速且免費的「仲裁」來解決爭議,由3位學者專家籌組委員會來作公正裁判,也獲得勞資雙方的信賴同意交付仲裁。本案經劉師婷律師、林振煌律師及邱駿彥教授組成仲裁委員會,召開2次會議後作成仲裁判斷書。委員認定公司已發錄聘通知在先,雙方勞動契約在勞方4月16日回復承諾時即告成立。至勞方承諾時提及延後報到一事,係基於人事發出錄取通知所載「報到日期若需更改,也可隨時與我聯絡」等語,且公司於同日亦有於104求才網站將「錄取通知內的報到時間5/11為暫訂,將以您確認後回覆可報到時間為主」等訊息留予勞方,明顯並未拒絕被聘,因此資方事後取消錄取,是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由於4月17日勞方有回覆願配合原定時間報到,因此仲裁判斷公司應自5月11日至8月10日止,即原定報到日至試用期滿共3個月期間,照給勞方薪資16萬8000元,理由係以公司受領勞務遲延(民法第234、235條及第487條),即預示拒絕小婷提供勞務,小婷可不用補服勞務照領工資。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今年截至8月止,勞工局受理32件仲裁申請案,較去年同期增加9件,已協助勞工爭取金額達403萬元,受理件數居全國第一,上半年案件量更占全國7成。提醒民眾,如調解不成立,雙方仍可共同申請交付仲裁,亦可不經由調解程序直接申請仲裁。勞資爭議經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程序便利,又能節省勞力、時間及費用。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365749.html 雇主通知勞工錄取後反悔取消錄用 新北仲裁判斷說「不可以」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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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台北勞動局新聞稿連結網址:http://bola.gov.taipei/fp.asp?fpage=cp&xItem=351088493&ctNode=62824&mp=116003歷經7次強制協商中國國民黨勞資達成協議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發布日期:2017/10/12       北市勞動局於今(10/12)日下午2時整召開中國國民黨第七次強制協商會議,歷經2小時之協商,勞資雙方終達成,協商成立。       勞動局表示,國民黨歷經10個月的大解強制協商終於在今天達成協議,除感謝主席劉師婷律師於歷次協商會議中,為促成雙方和解而盡力提出各種協商方向及替代方案外,最終總算達成大量解僱勞工強制協商制度設計的目的,使勞工權益受到一定保障。       國民黨於105年11月宣布大量解僱勞工,涉及影響勞工人數近719人,為北市近年來金額最大之大量解僱勞工爭議案件。勞資雙方於自主協商不成後,勞動局依法於106年1月19日展開強制協商會議迄今共計7次,協商期間長達10個月。其中在多次協商中雙方初步先就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大量解僱計畫所需資遣費、年資結算金,估計數額14.99億餘元先確認,因大量解僱所需金額甚為龐大,惟國民黨資金不足因應,均先與黨產會申請許可後方可動支,凡此皆增加協商難度、也使勞工爭取權益過程多所波折。       最後終於在歷經10個月在今(10/12)日下午2時第七次大解強制協商,勞方主張之特別休假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喪葬補助費等,;臨時考績獎金、中秋、春節工作獎金等,皆屬資方勞動基準法之法定義務及勞資雙方之約定義務,上開義務資方均有義務履行,在勞資雙方以最大誠意完成本次大解協商之協議簽訂,其協議書得為法院執行名義,勞動局長賴香伶表示,本案是本市近年來金額最大之大量解僱勞工爭議案件,終於順利結束,也創造歷經最久時間的大解強制協商案。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250092.html 歷經7次強制協商中國國民黨勞資達成協議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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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台北勞動局新聞稿連結網址: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326807410&ctNode=62824&mp=11600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實踐之問題與展望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布科室:勞動教育文化科 發布日期:2017/8/2   勞動局今(2)日辦理「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實踐之問題及展望論壇」,從近年來臺北市處理的大解案件中,以復興航空、威航等實際案例檢視現行法令規範限制,邀集專家學者共同探討未來修法方向如何落實保障勞工的初衷。   本次論壇首先由國巨律師事務所朱瑞陽律師從主持復興航空大量解僱案件強制協商經驗中檢視法令限制,朱律師指出就該案現行法令無法確實達到預警之效,且與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相形之下,大解協商程序存有無一定程序處理期間,法令也未賦予主管機關指派主席調查權於協商前取得充足資訊,協商期間對於勞工保護機制不足,現行也未規範複數工會代表協商權,且協商所達成協議之效力是否及於個別勞工等諸多疑義。勞動局就業安全科劉家鴻科長則歸納現行處理大解案件之實務問題,提出案件計算方式、自治協商及強制協商期間之起算,劉科長指出,協商必要資訊的取得或限制事業單位代表出境,皆為主管機關執行大解法之利器,但目前法令規範不足。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劉師婷律師以其主持威航大量解僱案件強制協商經驗,提出現行法令由主管機關指派1人擔任主席及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協商委員會,給予主席之協力不足。   銘傳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劉士豪教授表示,無論勞資雙方皆期待主管機關指派之主席發揮更大的功能,建議可參考美國針對鐵路、公部門勞工的仲裁機制,於雙方合意仲裁條款中,保有擇一仲裁,仲裁人僅得從雙方提出之仲裁中擇一方案,應可作出較為理性之決議。另亦複數工會及協商代表權順序疑義,提出如由受解僱勞工取代未受解僱勞工擔任協商代表係為較務實的作法。臺北市產業總工會陳淑綸總幹事表示,依大解法第11條基於查察事業單位是否有大解危機所為之查訪後資料須負保密義務,主管機關指派之主席未得法律授權之狀況下無法再強制協商程序使用。另建議大型案如跨域、事業單位規模大、涉及勞工數量多件可由勞動部主管辦理,以增進各部會相關資料、及協商資料的完整。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金士平科長表示自復興航空大解案件以來已召開數次徵詢會議,藉由參與本次論壇將攜回與會之專家學者建議,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勞動局賴香伶局長表示,臺北市勞動局去年至今連續處理威航、復興航空、國民黨、英業達等多起大量解僱案,執行過程累積部分經驗,因此舉辦此次論壇。從今天參與者的看法中可發現,包括協商不成立後續如何透過仲裁機制協處,事業單位資訊公開揭露使勞資雙方得以儘早達成協議,主管機關之調查權如何橫向連結,共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同調查取得資料,並將管收機制納入強化主管機關大解程序之效力,皆可提供日後勞動部修法考量之方向。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250098.html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實踐之問題與展望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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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自由時報  連結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85312水電工摔癱 女律師代討7百萬賠償2014-06-07 〔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沈香雪的先生三年前因公受傷,開刀治療後仍四肢癱軟,但雇主僅願意負擔部分醫療費用一千五百元及相當七個半月的工資。沈香雪透過勞動部的勞工訴訟扶助,在律師劉師婷協助下,討回近七百萬元賠償。 沈香雪說,丈夫本來是水電配置專業人士,民國一百年時因在工地現場不慎失足墜地,頭部重創,開刀後仍四肢癱軟、無法說話,日常生活均需要照顧,但雇主及包商對龐大的醫藥費和後續復健費用,都拒絕賠償。 面對丈夫癱瘓,除了失去家中經濟支柱,家中更有二個小孩需要撫養,心灰意冷又氣憤的沈香雪,打電話到勞動部的勞工訴訟扶助專線,接受劉師婷協助與諮詢,完全不用付律師費,歷經二年多訴訟,最後民事二審高院和解,獲得四百五十餘萬元意外險補償及二百四十萬元雇主賠償。 勞動部表示,民國九十八年起設立的勞工權益基金,專款專戶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費補助,五年來已補助一萬一千餘件,超過八成的案件獲勝訴或和解,總計已成功協助勞工從雇主手上要回超過十八億元的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或賠償等。 勞動部表示,勞工若遭雇主不當解僱、未依法發資遣費或退休金等爭議,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提起訴訟者,都可撥打專線○二—六六三二八二八二(量量善惡,幫你幫你)申請協助。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102584.html 水電工摔癱 女律師代討7百萬賠償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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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新北市報導 時隔20年,新北市勞工局於14日發出台灣勞動史上第2件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調解不成立的勞資雙方多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爭議,但訴訟程序曠日費時,仲裁機制能快速獲致等同法院判決效力的結果,想較快擺脫爭議的勞資雙方可多加利用。 台灣勞資爭議史上仲裁案件相當少見,81年6月基隆客運發動罷工,由當時台北縣政府勞工局依職權交付仲裁,並於當年7月發出史上第1件仲裁判斷書。依據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自78年到101年10月共有10件勞資爭議仲裁案,新北市加台北縣佔了其中4件,由於絕大部分皆以和解收場,故本次「史上第2」仲裁判斷書,為台灣勞動史又增添一筆新紀錄。 謝政達表示,仲裁是一種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及強制力的調處方式,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勞資雙方可合意交付仲裁;若爭議導致嚴重影響公眾生活,主管機關也可依職權交付仲裁。一旦委員會做成仲裁判斷,勞資雙方都應履行,如果有一方不願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本次仲裁為勞動契約終止爭議,勞資雙方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3次後,有關部分資遣費及工資達成協議,但年資部分涉及適用勞基法起始點無法達成和解故於10月初合意交付仲裁,仲裁會議於11月初召開後,隨即進入事實調查程序,仲裁委員在蒐集相關證據後於11月下旬召開評議會議,最終於12月6日作成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結果資方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餘勞方請求駁回。 本案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其餘委員為陳金泉律師及劉師婷律師,3位委員在勞工法領域皆享負盛名。邱駿彥也表示,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仲裁程序自受理到結束約69至79天,相較於法院訴訟動輒一年半載,仲裁能更快速的解決勞資爭議,且仲裁勞資雙方不需付擔費用,這對經濟困窘的勞工更是有利。 勞工局表示,仲裁勞資爭議金額較高且調解不成立者,建議雙方當事人得合意交付仲裁,勞工局受理後,會請勞資雙方選定仲裁委員並組成委員會,委員會經事實調查後即作成仲裁判斷,其法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可有效縮短法律訴訟程序。 原文網址: 史上第2件! 新北市 勞工局發出爭議仲裁判斷書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214/140107.htm#ixzz2FNhu8XBh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65241.html 史上第2件!新北市 勞工局發出爭議仲裁判斷書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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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勞基法的修正   民國107年1月10日 勞動基準法三讀修正,並確定於107年3月1日施行,整理概新舊法比較如下:   原先版本  1/10通過版本  一、休息日加班費 (第24條)  加班第一小時至第四小以四小時計,第五小時至第八小時以八小時計 ,以此類推。 核實計算,做幾小時算幾小時  二、加班工時上限 (第32條)  每個月四十六小時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五十四小時,且三個月內可勻支,上限一百三十八小時  三、輪班間隔  (第34條) 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  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者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經個別勞工同意縮短至八小時以上。 四、例假休息日  (第36條) 每七天有一例假日、一休息日  主管機關指定並公告之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例假。 五、特休假  (第38條) 特休假未休完,可強制折算為工資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遞移一年折算為工資  (新增第32條之一)六、加班可換補休  在野黨提案  根據加班費費率加成計算補休時數  政府通過版  加班一小時換一小時補休,補休期限勞雇雙方協議 。   關於七休一調整的限制? 有關七休一例假之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並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目前可能適用情形依勞動部表示如上表,未來仍應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 例外型態 適用情形 (一)時間特殊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或公務機關舉辦活動,協助疏運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為辦理重要運動賽事轉播 (二)地點特殊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三)性質特殊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為因應表演、拍攝期程或修復藝術品需求 (四)狀況特殊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勞資會議怎麼開?  在近日的勞基法修正條文中,加強了勞資會議在協調勞動條件的重要性,引發討論。關於勞資會議的疑義, 經整理概要詳列如下。 什麼是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制度的設計,是藉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舉行定期會議,利用提出報告與提案討論的方式,得到多數代表的同意後做成決議,實現勞資互利的目標。 那些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如果事業場所(含分支機構)人數在 30人以上者,也必須分別舉辦。  勞資會議的功能 勞資會議之召開是為了建立勞資雙方正式的溝通管道,可以強化員工參與感、活化企業組織,協調勞資關係與勞資合作方案,提高工作效率。  為免於面臨裁罰或其他不利益,下列是相關勞動法令中,事業單位必須先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制訂規範或與個別勞工協商的例子: (一)與調整工時相關 ◎ 延長工時(加班,含休息日出勤) ◎ 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 ◎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 ◎ 派遣勞工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事項 ◎  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 (二)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 ◎       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須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推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方代表時 ◎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三)與勞工保障相關 ◎ 雇主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時 ◎ 同意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 ◎ 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 ◎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須推選強制協商委員會勞方代表 勞資會議之開會內容包含那些? 雙方可於會議中報告勞工動態、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並討論關於勞動條件、勞工福利籌劃,工作規則修訂事項;也可以就工作環境、生產問題及工作場所之安全等事項,提出有利生產效率之建議作為事業單位之參考。 根據實施辦法,雙方代表應如何產生?  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指派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擔任。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選舉;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辦理選舉。並且於選舉前10日公告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 雇主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有哪些義務呢? (一)資料提供 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 (二)準予公假 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 (三)禁止不利待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勞資會議代表每一屆任期多久,如何起算,勞資代表於任期中如有變動該如何辦理? (一)代表任期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4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二)代表變更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 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260309.html 107年勞基法的修正 (附錄:勞資會議怎麼開?)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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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6月30日(五)上午10:1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2年度外國人法令研習暨宣導計畫-製造業及營造業場次」邀擔任講師,授課議題為『勞資爭議之處理實務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暨職場性騷擾防治』 地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07會議室 ※112年5月11日(四)下午13:30至16:20劉師婷律師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2年度外國人法令研習暨宣導計畫」邀擔任講師,授課議題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暨職場性騷擾防治』、『外籍白領工作者勞資爭議之處理』 地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07會議室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455454.html 112年授課訊息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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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2月26日(一)、112年1月9日(一)下午13:10至下午16: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國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講師,講課議題為『合法節省勞動成本』、『常見勞資爭議問題與處理方式』授課地點:中國科技大學   ※111年11月21日(一)上午9:30至12:30劉師婷律師應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邀擔任「111年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處人員」研習課程講師,授課議題為『從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到勞資合意交付仲裁(以新北市勞資爭議仲裁案例為例)』 地點:新北市政府0307會議室   ※111年11月8日(二)上午10:10至下午13: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正大學(勞工關係系)課程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仲裁實務案例解析』授課地點:中正大學 ※111年10月28日(五)上午9:00至13:00劉師婷律師應嘉義縣政府勞工局邀擔任講師,授課議題為『勞資爭議仲裁』 地點:嘉義縣政府勞工局 ※111年8月23日(二)下午13:30至16:20劉師婷律師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1年度外國人法令研習暨宣導計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邀擔任講師,授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實務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暨職場性騷擾防治』 地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07會議室※111年5月19日(四)下午13:30至15:20劉師婷律師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1年度外國人法令研習暨宣導計畫」邀擔任講師,授課議題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暨職場性騷擾防治』 地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07會議室 ※111年2月16日(三)下午03:00至4:30劉師婷律師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邀擔任『2022全民勞資關係論壇』講師,授課議題為『常見勞資爭議案例研析』 地點: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 ※111年1月3日(一)、111年1月10日(一)上午09:20至12:1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致理科技大學(國貿系)共同核心職能計畫課程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法規介紹』、『勞動法規應用』 授課地點:致理科技大學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379498.html 111年授課訊息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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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29日(三)、111年1月5日(三)上午11:20至下午15:15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國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共同核心職能計畫課程講師,講課議題為『合法節省勞動成本』、『常見勞資爭議問題與處理方式』授課地點:中國科技大學   ※110年11月24日(三)下午15:00至17:00劉師婷律師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科邀擔任講師,授課議題為『國家賠償法問與答及案例研析』地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110年11月18日(四)上午09:00至11:00劉師婷律師應萬華區公所邀擔任講師,授課議題為『勞資爭議的調解案例及調解程序實務』地點:萬華區公所 ※110年11月6日(六)上午09:30至12: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0年度勞動議題研討會』與談人,與談議題為『疫情中與疫情後之勞動法問題-不可拒絕?勞工之退避權、給付拒絕權與不可期待之工作』地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07會議室 ※110年10月15日(五)上午09:00至10:30劉師婷律師應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邀擔任『110年度勞資爭議調處人員專業知能研習計畫』講師,授課議題為『最新勞動法令常見爭議類型分析』地點:成旅晶贊飯店 ※110年9月24日(五)上午09:20至12:00吳書緯律師應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邀擔任『苗栗縣110年度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業務研習會』講師,授課議題為『工資、工時、休息及休假』、『勞動契約終止-資方資遣、解僱及勞方終止』地點:蘭庭農莊花園餐廳 ※110年1月18日(一)下午13:30至15:05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高雄市110年度勞動法令興革與未來展望研討會』與談人,與談議題為『工資與工時之保障』地點:高雄蓮潭國際會館 ※109年10月27日(二)上午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9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調解業務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最新勞動法令解析及司法判決實務-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及賠償』授課地點:臺北教師會館   ※109年10月12日(一)下午13:00至下午17: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9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訓練及執行調解業務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職業災害案件請求補償及賠償之法制與司法實務』、『大量解僱勞工事件之協商及預警機制』授課地點:中華電信學院臺中訓練分所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432242.html 歷年授課訊息(109年~110年)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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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0月20日(日)下午2:00至4: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勞動法令研習』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與不當勞動行為態樣分析』、『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 授課地點:貓空映月茶館※108年9月18日(三)上午11:00至12: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調解業務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最新勞動法令解析及司法判決實務-資遣費、退休、職災補償』授課地點:臺北教師會館※108年9月5日(四)下午14:00至17: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8年團體協約入廠輔導座談會講師,講課議題為『誠信協商法制與團體協約簽訂實務』授課地點:新北市三重勞工活動中心※108年8月1日(四)上午9:00至下午14: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訓練及執行調解業務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職業災害案件請求補償及賠償之法制與司法實務』、『大量解僱勞工事件之協商及預警機制』授課地點:中華電信台中訓練所(暫定)※108年6月14日(五)上午9:00至下午16:3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年度第1期『勞動事務學院」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與不當勞動行為態樣分析』授課地點:萬華勞工教室※108年5月4日(六)上午10:00至12: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8年勞動法論壇研討會-第三場次』與談人,議題為『職業工會罷工權與實施爭議』授課地點:新北市政府507會議室※108年4月19日(五)下午13:30至16:3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年度第1期『勞動事務學院」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權益輕鬆學:團體協約簽訂之法制與實務案例』授課地點:萬華勞工教室※107年11月2日(五)下午14:00至17:00、107年11月9日(五)下午14:00至17: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基法最新修正條文爭議問題解析』授課地點:萬華勞工教室※107年10月23日(二)上午9:30至10:2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會議運作說明暨職業工會種子人員培訓營」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如何開?輕鬆學會會議流程與規定』授課地點:萬華勞工教室※107年10月12日(五)下午15:30至16:3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7年勞動部集體協商人才培訓班」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協商議題或團體協約等相關法令』授課地點:天母沃田旅店505會議室※107年10月2日(二)、10月17日(三)下午13:00至16: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7年度工會幹部成長營」講師,講課議題為『工會組織與發展』授課地點:桃園勞工育樂中心3樓會議室※107年8月15日(三)晚上19:00至20:00、107年9月12日(三)晚上19:00至20:00、107年10月3日(三)晚上19:00至20: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協商法令與實務座談會』與『勞資會議系列』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會議規範與實務-給勞方的叮嚀』授課地點:萬華勞工教室※107年9月12日(三)下午14:10至16:1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國青年救國團『107年法律知能研習會』專題講師,講課議題為『員工招募與離職法律爭議與預防』授課地點:劍潭青年活動中心318階梯教室※107年8月9日(四)下午13:30至15: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職安署委託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年度個案管理師職災勞工教育訓練』專題講師,講課議題為『職業災勞工相關法律實務』授課地點:台大公衛學院(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17號215教室)※107年6月14日(四)上午10:30至11:2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7第1-2季『基層佐警學科講習』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與及集會遊行法之適用』授課地點:文山第二分局10樓大禮堂※107年4月26日(四)、107年8月23日(四)下午13:30至15: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台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科、林口長庚醫院共同舉辦『106年職業傷病防治教育訓練』專題講師,講課議題為『職業災勞工-勞資調解與訴訟』授課地點:台北教師會館(4/26)、新竹市勞工處(8/23)※107年4月17日(二)下午14:00至17:00、107年4月19日(四)晚上19:00至20:00、107年4月26日(四)晚上19:00至20: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協商法令與實務座談會』與『勞資會議系列』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會議規範與實務-給勞方的叮嚀』授課地點:萬華交二大樓勞工教室※106年11月28日下午13:30至下午15: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台南市政府勞工局『106年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不當勞動行為座談會』講師,講課議題為『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勞資爭議處理之機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介紹』授課地點:台南市政府勞工局※106年11月9日下午13:30至下午16:3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6年度高中職勞動權益課程培訓』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權益解析暨職場安全與求職防騙』授課地點:桃園勞工育樂中心※106年10月24日上午10:40至下午12:1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6年度勞資爭議行政人員專業知能及協處技巧培訓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工債權確保之相關手段程序及實際案例分析』授課地點:成旅晶贊飯店-台中民權館※106年9月15日上午11:00至下午12:30、下午13:30至17:1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業務訓練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職業災害補償』、『案例分享及討論』授課地點:臺北教師會館B1會議室※106年9月12日上午11:00至下午12:30、下午13:30至17:1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業務訓練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職業災害補償』、『案例分享及討論』授課地點:中研院台中訓練中心402會議室※106年9月5日下午13:30至17:1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業務訓練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案例分享及討論』授課地點:高雄國際會議中心613會議室※106年8月29日上午11:00至下午12:3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業務訓練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工資和工時』授課地點:中科管理局工商服務大樓402會議室※106年8月25日上午11:00至下午12:3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業務訓練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工資和工時』授課地點:臺北教師會館B1會議室※106年8月8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台電工會講師,講課議題為『職災保護案例』授課地點:烏來訓練所※106年8月2日下午14:20至下午17: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大量解僱勞工法保護法實踐之問題及展望」論壇之發表人,主題為『從實務中檢視大解法的制度限制』授課地點:萬華車站交二大樓勞工教室※106年07月29日下午3:30-5:3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講授議題為『勞基法修法之工時、工資樣態』授課對象:協會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及工會幹部、會員。授課地點:於桃園市中壢區新陶芳會館※106年5月18日上午9:30至下午16: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6年度勞工權益相關法令宣導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相關實務』授課地點:高雄市政府勞工局5樓簡報室※106年5月2日下午13:10至15: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國文化大學專題講師,講課議題為『我國勞資爭議仲裁實務:個案分析』授課地點:中國文化大學 大成館410教室※106年4月22日上午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勞動檢查實務』之主持人授課地點: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106年4月14日下午13:00至14: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台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部職業傷病防治中心『106年北區職業傷病個案討論聯繫會議』專題講師,講課議題為『職災勞工-勞資調解與訴訟』授課地點:國際會議中心 202廳※106年4月6日晚上19:00至21: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逍遙法外講座」講師,講課議題為『超時過勞 X 慣老闆?! 台灣勞工朋友你還好嗎?-台灣勞動環境現況及法規權益保障』授課地點:左轉有書 X 慕哲咖啡地下沙龍(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105年12月1日上午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105年度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理論及實務研討會」課程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理論與實務』授課地點:桃園市工業會101教室※105年9月27日、10月4日、10月18日、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15日、11月22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勞動法與勞資關係實務』之主持人授課地點:台北科技大學會議室※105年11月24日下午13:30至16:5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105年度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研討會」之主持人,研討主題:『行政法院及民事法院對裁決決定的維持,對集體勞資關係發展之影響』授課地點:天母會議中心(沃田旅店)※105年11月15日下午13:00至17:20(台中場)、11月23日上午8:30至12:20(台北場)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105年度勞資爭議仲裁業務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仲裁紀錄之撰寫』、『仲裁調查紀錄之撰寫暨技巧』授課地點:(台中場)福爾摩沙酒店、(台北場)劍潭青年活動中心※105年10月18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105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調解業務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案例報告』授課地點:板橋中華電信學院※105年9月29日下午14:00至下午15:3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105年『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經驗分享』座談會講師,講課議題為『誠信協商與實務經驗分享』授課地點:臺北教師會館※105年9月6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企業併購下之勞動關係』之主持人授課地點:台北科技大學會議室※105年8月17日上午9:00至下午12: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講師,講課議題為『工會幹部談判技巧實作-探討勞資協商各類型態』授課地點: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勞工育樂中心※105年8月11日下午13:00至下午17: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與勞動債權之保障-企業歇業、清算、破產及重整之規定』、『不當勞動行為之樣態解析及處理程序』授課地點:台中世界貿易中心※105年7月26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職業災害處理實務之介紹』之主持人授課地點:臺北律師公會※105年7月16日上午9:30至12:3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基準法在司法上判決實務』授課地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5年4月12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企業併購下之勞動關係』之主持人授課地點:臺北律師公會 ※105年3月12日下午14:00至17: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勞動基準法新近修法動態暨相關爭議研析』之主持人授課地點:台大物理館※104年10月29日上午10:1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宜蘭縣縣政府文化局「104年度勞資爭議調處人員研習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調解技巧暨實務分享』授課地點:宜蘭縣政府文化局2樓演講廳※104年10月14日上午10:2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學年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連任、轉任暨新任校長研習課程」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三法初探』授課地點:南投日月潭教師會館※104年10月2日上午9:30至1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講師,講課議題為『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之理論與實務』授課地點: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7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制定及規範』授課地點:大同大學※104年9月8日上午9:00至12:1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團體協約法及集體協商宣導會」講師,講課議題為『集體協商的策略與技巧及處理方式』、『團體協約法規範與技巧處理方式』授課地點:桃園勞工育樂中心會議室※104年7月29日上午9:15至11:45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年度調解人、調解委員暨志願服務人員研習會」講師,講課議題為『事實調查之案例實務與心得報討論』授課地點: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簡報室 ※104年7月27日上午9:30至11: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講師,講課議題為『性騷擾防治與家事事件案例淺談』授課地點:工程營產中心 ※104年7月27日上午9:00至12: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幼兒園常見問題解析』授課地點:東石高中※104年7月23、24日上午9:00至12: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屏東教育產業工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幼兒園常見問題解析』授課地點:唐榮國小、墾丁台電南部展示館※104年7月9日下午13:30至16:4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104年度「勞動三法暨教師勞動教育知能研習營」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務解析』授課地點:台灣民俗村日華飯店會議廳※104年7月9日上午9:00至12:1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104年度「勞動三法暨教師勞動教育知能研習營」講師,講課議題為『淺談勞動三法』授課地點:台灣民俗村日華飯店會議廳※104年6月2日、6月9日、6月23日、6月30日、7月7日、7月14日、7月21日、7月28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勞動訴訟實務』之主持人授課地點:臺北律師公會 ※104年7月7日下午13:30至15:5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104年度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裁決申請書及答辯書之撰寫』授課地點:高雄蓮潭國際會館※104年6月23日下午13:30至15:5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104年度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裁決申請書及答辯書之撰寫』授課地點:台北捷運北投會館※104年6月22日上午9:00至12:00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社團法人基隆市勞資和諧促進會「104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訓練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契約原理與解僱類型爭議』授課地點:新領域教育訓練中心※104年6月16日下午13:00至15: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講師,講課議題為『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之理論與實務』授課地點: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林口廠區※104年6月12日下午13:30至19: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教育訓練課程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務解析』、『勞動契約與訴訟實務』授課地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104年5月26日下午13:30至15:5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104年度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裁決申請書及答辯書之撰寫』授課地點:台中統一度假村鹿港文創會館※104年5月13日下午14:00至16: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講師,講課議題為『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之理論與實務』授課地點: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8日上午10: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講師,講課議題為『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之理論與實務』授課地點:耐特普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6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實然與應然』之主持人授課地點:臺北律師公會※104年4月9日晚上18:30至下午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制定及規範』授課地點:大同大學 ※104年3月7日下午14:00至17: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美國不當勞動行為簡介』之主持人授課地點:臺北律師公會※104年1月17日上午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爭議程序與律師業務之發展』之主持人授課地點:臺北律師公會  ※103年12月20日上午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違反解僱訴訟實務』之主持人 授課地點:台灣大學凝態科學中心暨物理館1樓104演講廳(楊金豹演講廳)※103年12月13日下午14:00至17: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以企業需求談勞資爭議之處理』之主持人授課地點:臺北律師公會※103年11月1日上午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在職進修課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回顧與案例解析』之主持人授課地點:臺北律師公會※103年9月4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制定與規範』授課地點: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103年8月17日上午9:30至10: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3年度女性財會知能培訓研習營」講師,講課議題為『輕鬆搞定~勞資關係』授課地點:台北工研院※103年8月18日下午14:00至17: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103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調解業務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事實調查之案例實務』、『事實調查之心得討論』授課地點:高雄蓮潭國際會館※103年8月12日下午14:00至17: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103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調解業務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事實調查之案例實務』、『事實調查之心得討論』授課地點:台北捷運北投會館※103年7月28日下午14:00至17: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103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調解業務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事實調查之案例實務』、『事實調查之心得討論』授課地點:彰化知達文教會館※103年6月25日下午13:10至16:4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訓練」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與法制』、『調解過程中調解人應遵守之倫理規範』授課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教室※103年6月21日下午13:30至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基準管理師認證班」講師,講課議題為『職業災害實務解析』授課地點:勞資關係協進會會議室※103年5月20日下午14:00至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3年度中小企業法規宣導說明會」講師,講課議題為『中小企業營業秘密防制宣導』、『中小企業性別平等法令宣導』、『勞務契約實戰解析講座』授課地點: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103年4月15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講師,講課議題為『事業單位保護傘 - 員工工作管理規則制定實務解析』授課地點: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103年4月14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務案例分析』授課地點: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協會※103年3月20日下午13:30至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基準實務解析(勞動條件)』授課地點:勞資關係協進會會議室 ※102年10月29日上午9:00至16: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桃園縣工業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員工工作管理規則制定實務解析』授課地點:桃園縣工業會訓練會館901教室※102年10月26日下午15:50至17: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務研析』授課地點:文化大學新館B1圓型演講廳※102年9月23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務案例分析』授課地點: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102年8月26日上午09:00至16: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桃園縣工業會講師,講課議題為『企業聘僱合約訂定與履約實務』授課地點:桃園縣工業會會務會館101教室※102年7月9日下午13:30至16:1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講師及綜合座談與談人,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介紹及相關規範』授課地點:新北市政府會議室※102年6月22日上午09:30至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基準運用實務』授課地點:勞資關係協進會會議室※102年6月20日下午13:30至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基隆市政府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講師,講課議題為『中小企業聘雇、委任、承攬合約訂定與履約技巧解析』授課地點:基隆市政府簡報室 ※102年6月1日上午09:30至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常見勞資爭議問題與處理方式』授課地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11會議室※102年5月27日上午0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與法制(訴訟實務)、調解過程中調解人應遵守之倫理規範』授課地點:政大公企中心W105會議室※102年5月24日上午9:30至12: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員工工作管理規則制定實務解析』授課地點: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102年5月19日上午0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消債律師訓練講師,講課議題為『修法後清算程序條文適用之實務現況』授課地點:台中律師公會※102年5月13日上午0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與法制(訴訟實務)、調解過程中調解人應遵守之倫理規範』授課地點:台中世界貿易中心201會議室※102年4月11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務案例分析』授課地點: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   ※102年2月27日下午14:00至下午17: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合約輕鬆簽,老闆不吃虧-聘僱合約訂定與履約』授課地點: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12樓※102年1月24日上午9:30至下午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資關係協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與勞動基準爭議相關之民法實務』、『職業災害爭議案例研討』授課地點:台中世界貿易中心203會議室※102年1月23日上午9:30至下午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講師,講課議題為『馬上合法節省勞動成本的40個錦囊』授課地點: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12樓※101年12月4日及5日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研習活動講師,講課議題為『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及案例分析』授課地點:宜蘭傳統藝術中心※101年10月17日下午13:30至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講師,講課議題為『勞動契約與雇主管理』授課地點:銘異科技桃園龜山廠※101年9月27日晚上18:30至21:2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務案例分析』授課地點: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101年9月24日晚上18:30至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工作規則管理與運用』授課地點: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101年9月24日上午0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與法制(訴訟實務)調解過程中調解人應遵守之倫理規範』授課地點:台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9月1日下午13:30至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務案例分析』授課地點: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101年9月1日上午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工作規則管理與運用』授課地點: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101年8月18日上午09:00至下午16: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鋐祥企業有限公司講師,講課議題為『員工工作管理規則制定實務解析』授課地點:桃園縣工業會訓練教室※101年8月11日上午09:30至下午15: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國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與勞動基準法相關之民法概念』(初階班)授課地點:中國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101年7月22日上午10:00至下午16: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國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與勞動基準法相關之民法概念』(精進班)授課地點:中國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101年6月22日上午09:00至12: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國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與法制(訴訟實務)調解過程中調解人應遵守之倫理規範』授課地點:中國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101年6月14日下午17:00至20: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服務科講師,講課議題為『與勞動基準相關之民法實務』授課地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年6月6日上午09:00至下午16: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桃園縣工業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員工工作管理規則制定實務解析』授課地點:桃園縣工業會訓練教室※101年4月27日下午14:00至17: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員工工作管理規則制定實務解析』授課地點: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101年4月26日下午18:30至下午21: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促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務』授課地點: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2樓會議室※101年4月20日下午14:00至17: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合約輕鬆簽,老闆不吃虧-僱傭契約訂定與履約』授課地點: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101年4月19日上午09:30至12: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講師,講課議題為『以勞動基準爭議相關之民法實務』授課地點: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101年3月9日上午9:30至下午16:3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講師,講課議題為『馬上合法節省勞動成本的40個錦囊』授課地點: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12樓※101年3月2日下午14:00至17:00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講師,講課議題為『員工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條款使用技巧解析』授課地點: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12樓 ※100年10月23日劉師婷律師應邀擔任『勞動訴訟實務研習會』之講師,講課議題為『職業災害補償之理論與實務』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協辦單位:臺中律師公會活動日期:100年10月23日(星期日)活動時間:09:00~17:10 活動地點: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5樓會議室(台中司法大廈5樓)※100年9月17日劉師婷律師及林垕君律師應邀擔任『勞動訴訟實務研習會』之講師,講課議題為『職業災害補償之理論與實務』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協辦單位:臺北律師公會活動日期:100年9月17日(星期六)活動時間:9:00~17:10活動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大樓201演講廳 http://www.stwin.twmail.net/hot_43866.html 歷年授課訊息(100年~108年) 2024-03-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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