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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勞基法的修正
民國107年1月10日 勞動基準法三讀修正,並確定於107年3月1日施行,整理概新舊法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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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版本 |
1/10通過版本 |
一、休息日加班費 (第24條) |
加班第一小時至第四小以四小時計,第五小時至第八小時以八小時計 ,以此類推。 |
核實計算,做幾小時算幾小時 |
二、加班工時上限 (第32條) |
每個月四十六小時 |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五十四小時,且三個月內可勻支,上限一百三十八小時 |
三、輪班間隔 (第34條) |
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 |
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者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經個別勞工同意縮短至八小時以上。 |
四、例假休息日 (第36條) |
每七天有一例假日、一休息日 |
主管機關指定並公告之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例假。 |
五、特休假 (第38條) |
特休假未休完,可強制折算為工資 |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遞移一年折算為工資 |
(新增第32條之一)六、加班可換補休 |
在野黨提案 根據加班費費率加成計算補休時數 |
政府通過版 加班一小時換一小時補休,補休期限勞雇雙方協議 。 |
關於七休一調整的限制?
有關七休一例假之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並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目前可能適用情形依勞動部表示如上表,未來仍應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
例外型態 |
適用情形 |
(一)時間特殊 |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或公務機關舉辦活動,協助疏運 |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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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重要運動賽事轉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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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點特殊 |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
(三)性質特殊 |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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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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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表演、拍攝期程或修復藝術品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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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狀況特殊 |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
勞資會議怎麼開?
在近日的勞基法修正條文中,加強了勞資會議在協調勞動條件的重要性,引發討論。關於勞資會議的疑義, 經整理概要詳列如下。
什麼是勞資會議? |
勞資會議制度的設計,是藉由勞資雙 |
那些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 |
勞資會議的功能 |
勞資會議之召開是為了建立勞資雙方正式的溝通管道,可以強化員工參與感、活化企業組織,協調勞資關係與勞資合作方案,提高工作效率。 為免於面臨裁罰或其他不利益,下列是相關勞動法令中,事業單位必須先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制訂規範或與個別勞工協商的例子: (一)與調整工時相關 ◎ 延長工時(加班,含休息日出勤) ◎ 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 ◎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 ◎ 派遣勞工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事項 ◎ 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 (二)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 ◎ 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須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推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方代表時 ◎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三)與勞工保障相關 ◎ 雇主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時 ◎ 同意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 ◎ 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 ◎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須推選強制協商委員會勞方代表 |
勞資會議之開會內容包含那些? |
雙方可於會議中報告勞工動態、生產 |
根據實施辦法,雙方代表應如何產生? |
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指派事業 |
雇主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有哪些義務呢? |
(一)資料提供 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 (二)準予公假 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 (三)禁止不利待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 |
勞資會議代表每一屆任期多久,如何起算,勞資代表於任期中如有變動該如何辦理? |
(一)代表任期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4年,勞方代 (二)代表變更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 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