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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109年受理47件勞資合意仲裁 案量創歷年之最、全國8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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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ilabor.ntpc.gov.tw/news/release/content/758611824

摘自新北勞工局新聞稿
連結網址:https://ilabor.ntpc.gov.tw/news/release/content/758611824


發布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發布時間:110/01/23


【新北市訊】新北勞工局去(109)年共受理勞資爭議仲裁案件47件,受理件數不但創歷年新高,近3年案量佔全國8成,穩居全國第一。而在已終結的仲裁案件中,有13件作成仲裁判斷,27件仲裁程序中達成和解,1件撤回及2件不符申請程序駁回,總計為勞工爭取金額達581萬元,協助勞工朋友減少訟累。

 

小惠(化名)在電子資訊公司擔任人資專員,長達12年,未料在農曆年前,被告知「公司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要她2週走人。離職後,小惠發現,公司其他部門運作正常,甚至還在求職網招募原缺,認資方為惡意解僱,憤而向勞工局求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雖小惠主張公司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但調解會上,公司不但堅持資遣有理,更追加主張「因業務緊縮而資遣」相關事證,眼看即將破局鬧上法院,調解人建議雙方,可申請費時較短且免費的「仲裁」,並獲勞資雙方同意交付仲裁。本案經律師賴玉梅、劉師婷及李俊瑩組成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釐清雙方爭議,並提供適當解決方案後,終促雙方達成和解,成功讓公司給付小惠高達155萬元離職金(24個月薪資)。

 

勞工局長陳瑞嘉說明,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訂「調解」及「仲裁」均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環,相較於調解制度只要勞資一方提出申請即可受理,仲裁制度門檻較高,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其餘行業均須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申請,但若作成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程序中和解,也等同調解成立效力。

 

陳瑞嘉進一步說明,仲裁委員近似勞動法庭調解程序中的法官,若爭議案在法律關係明確且合理範圍內,做成仲裁判斷前可透露心證,讓雙方有預先探知仲裁結果的可能,此舉常有助於雙方達成和解。而上述個案從受理仲裁案起至達成和解,程序上也僅耗時57天,顯見仲裁制度相較於訴訟,程序便利,又讓弱勢的勞工不因擔心訴訟所耗時間、金錢成本而怯於爭取權利。

 

勞工局補充,除了仲裁,去年一共受理4720件調解案,案量較往年增長,和解率約68%,協助勞工爭取金額達2億8000萬元。爭議類型以工資(2037件)及資遣費(1324件)為大宗。並提醒勞工朋友,遇有勞資爭議,可立即透過「新北勞動雲-勞資調解便利通」線上申請調解,勞資雙方也可合意不經調解,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更多資訊,可至「新北勞動雲」網站查詢(https://ilabor.ntpc.gov.tw)。